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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6-06-20 14:12  

 

黑龙江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黑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依法合规为基础,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为前提,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并维护采购人、投标商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除外)和服务的行为,基本建设工程按《黑龙江大学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须通过归口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依据有关财经政策、采购项目存量和综合利用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复核,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程序合规、预算适当,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五条 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年度采购额度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财务处定期汇总并提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组织采购工作,做到应采尽采。  

第六条 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集中、审核、汇总采购计划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申报,保证各项采购计划及其资金使用按计划进行。申报单位一年内同类采购项目申报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资金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对于应实行政府采购,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且已执行完采购工作的项目,组织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申报工作。对突发性应急事项,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事权单位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突发问题排除后由事权单位提供实际发生的数量和质量佐证材料,进行采购申报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由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资产、财务、监察、工会、审计、后勤、基建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处、监察处、工会、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能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二)对学校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决策,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特殊情况,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保障学校利益。  

(三)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等。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日常政府采购项目组织与职责内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有:  

(一)起草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申报单位的采购申请,负责对项目采购政策与方式的审核,完成采购组织形式的申报工作。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完成委托采购项目在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的联络和执行工作。  

(四)学校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校本级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执行工作。工作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对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事项及采购项目的校内申报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市场调研论证,并及时提出书面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具有详细的采购内容,其中包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时间要求、落位条件、详细概预算、必要的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文字说明、验收标准、以及关系到投标报价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  

提出申请时限要求为:1.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2个月上报;2.分散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1个月上报。  

(二)负责对招标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统一答疑,出具答疑文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委派熟悉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代表参与评标、评审。  

(四)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或对格式合同技术条款进行签字确认。工作时限为:中标(成交)结果生效后,30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五)负责执行对本办法规定的部门级询价采购工作,并按要求对相应文件、资料上报备案或存档备查。工作时限为:15天内完成部门级询价采购工作。  

(六)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完成对采购项目验收和质保等后续服务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需求,政府采购工作采用以下组织形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对于纳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由省采购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进行部门集中采购,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由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三)分散采购:对于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纳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确需执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由学校自行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合理的特殊需求的采购组织形式要求,按照本办法中第五章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  

第十九条 校内组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执行条件:  

(一)公开招标: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省采购办批复的,5万元(含)以上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  

(三)询价采购:分为校本级询价采购和部门级询价采购。  

1.校本级询价采购;是指省采购办批复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校本级询价的采购项目。  

2.部门级询价采购;是指省采购办批复的,1万元以下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部门级询价的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省采购办批复需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学校组成谈判小组(成员组成按照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组成)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办公耗材、实验耗材、家具、标牌、印刷服务等需要全年多批次或日常零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为减少集中采购的次数,有效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预计额度等情况,采取适当采购方式一次性确定1—4家年度供应商资格,作为一年之内年度供货商家,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年度供应商中自行采购。年度供货商应与学校(或相关项目负责单位)签订年度供货合同,约定主要项目质量参数、价格水平和服务承诺。学校应定期检查核对年度供应商供应情况,对以次充好、价格虚高、供货不及时、服务不达标、虚开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学校可终止其供货资格。对于同一采购品目已确定多家供货商的,供货商间为市场竞争关系,学校鼓励其合法竞争并为其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年度供应商合同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有合理的特殊需求的采购方式要求,按照本办法中第五章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限:  

1.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要求执行的采购项目,由组织单位经办人实行A、B角制,由两名以上执行政府采购的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采购流程执行采购程序。  

2.对于采购单位提出的具有特殊性的采购项目,学校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下,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50万元(含),由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项目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投票表决,最终按照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的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章校内采购方式的流程  

第二十三条 校内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流程分别为:  

(一)公开招标流程:  

1.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天。  

2.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确定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参加投标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5.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6.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竞争性谈判流程:  

1.发布采购公告。应当通过学校网站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原则应不少于3家。对于通过公告报名,且资格审核通过的投标单位为2家,按照本办法中第五章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可进行两家竞争性谈判,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谈判小组成员组成。从在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我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或院系备案人员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进行定向随机抽取,汇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3人以上谈判小组,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开展的谈判工作。  

3.制定谈判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依据采购单位提交的项目清单及需求制作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需由采购单位签字确认,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谈判。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公示。评审结束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应按谈判小组提交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三)询价采购流程:  

1.成立询价小组。  

校本级询价小组成员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组成3  

人以上的询价小组(成员组成参考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组成)。  

部门级询价小组成员组成:由申报单位按照专家成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询价小组成员2/3的规定要求自行组成。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询价。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以依法依规为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结束后,经办单位须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时发给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中标文件监督项目执行。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学校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采购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采购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实施招标的, 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程序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者与投标商恶意串通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单独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违反采购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八)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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