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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馨提示
2023-11-07 09:31 校区管理处 

为保障2023-2024年度冬季供暖工作有序进行,学校成立供暖工作专班,校区管理处与供暖公司召开供暖专项会议,就供暖保障及故障报修维护等进行具体商讨,保证出现供暖相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供暖部门及供暖公司就供暖问题做出如下承诺:

校园区:师生可通过后勤“8888”服务热线、微后勤服务平台等进行报修,同时可通过电话进行报修,报修电话:86604891(A区日间)、86608135(B区日间)、86608136(C区日间)、86608244(夜间维修总值班)、86608368(供暖科)。供暖相关部门接到报修后将第一时间进行排查检修。

家属区:一是灵通物业公司在各楼宇、单元门张贴维修服务报修电话。灵通公司维修电话:18945018690,客服电话:55064999。居民也可在各物业群进行报修。二是加大供暖期巡视力度,及时解决跑、冒、滴、漏等问题。三是及时对报修师生、业主进行上门维修或者测温服务。四是对上报供暖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师生及业主供暖。同时为师生及业主了解供暖相关政策法规,保障自身权益,将《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供热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节选如下,请各位住户仔细阅读。

一、《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二、《哈尔滨供热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十条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哈尔滨灵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家属区物业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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